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0:16:45 96 人看过

一、征地补偿相关法规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各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规

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长远生计有保障就是把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体现在:一是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将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上调,尽量与市场接轨;二是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给予创业资金;三是征地涉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辖市区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四是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从保障、补偿、居住和就业四个方面,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3-03-31
    360人看过
  • 农村征地补偿法如何规定的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
    2023-04-02
    77人看过
  • 征地补偿农民规定
    征地补偿费
    1、分配项目及对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给付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可以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均等参与分配的权利,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不用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发给村民个人或者征得村民个人同意后用于支付村民个人保险等费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2023-04-01
    141人看过
  • 征地农民如何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在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23-05-02
    172人看过
  • 如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是合理的
    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
    2023-05-31
    494人看过
  • 征地农民的社保如何办理
    对于被行政机关征用土地的农民,对于社保应该这么处理: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一、乡镇征地赔偿款扣押可以出示吗?乡镇无权扣押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应是村民个人所有财产,应给村民的部分,应当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
    2023-04-05
    37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1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
    • 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效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4-1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