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贺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1楼办事大厅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领取证件。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三、贺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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