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成县,男子石某某多次在张某某家中对其女儿进行猥亵,其行为被张某某发现,后石某某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张某某便对石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在本案有重大过错,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刑事案件哪些情形可以相对不起诉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不起诉有六种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检察院的决定并不单纯是出于对石某某的同情和理解,而是于法有据的,由上文得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能够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予提起公诉。本案是因被害人石某某猥亵张某某女儿引发,石某某有严重过错,张某某为了保护女儿,在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猥亵他人受什么处罚?
本案中受害人石某某猥亵张某某女儿已经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猥亵儿童罪,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石某某多次猥亵女童,对女童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猥亵儿童的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追究石某某猥亵儿童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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