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项目可行性分析之后,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实施计划并全力做好前期调查研究,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2.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全面地拟定详细具体的补偿方案,并将此方案呈交县区政府予以审查。
3.紧接着,按照程序要求,房屋征收部门需对拟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做出详尽的调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以便让广大民众了解此次征收项目的概况。
4.在此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针对未办理过产权注册手续的建筑物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认定及处理工作,确保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行动。
5.后续环节中,政府相关部门需认真组织补偿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全社会征集公众意见,这个征求意见期最起码要达到三十天以上。
此外,如果是旧城改造类的大型项目,还需要按照程序要求举办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酒会。
6.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县区政府应公布评估意见稿、听证会信息以及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反馈后所做修改的最新版本,同时完成对补偿方案的二次修订,将其正式对外公布,并结合实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保证整项工作的稳妥推进。
7.待突发事件应对等措施确定无虞后,县区政府有权做出最终的房屋征收决定。
如涉及被征收人数众多的状况,县区政府必要时可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8.紧接着,县区政府将公布最终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做好对该决定的深情述说和详细解读,有利于更广泛而有效地传播。
9.在确定了征收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与每一位被征收人签署双方都满意并同意的补偿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实施征收决定的政府提出申请)。
10.如果被征收方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那么他们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使起行政诉讼权。
11.如果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该补偿决定尚未得到执行,被征收方未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亦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这一事项将由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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