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21:25:09 319 人看过

1.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纠纷应由当地法院受理,然而在实际提起诉讼时却无法确认具体的法院,则该项约定无效。

2.如果在合约中有条款明示,当出现争议时应当交由合同签订地点的法院进行审理,但是由于合同签订地点模糊不清,无法准确找到对应法院,则该项约定无效。

3.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由与争议事项并无直接关联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处理此类事务,这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该项约定同样无效。

4.在协议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的法院来负责处理争议,然而在实际提起诉讼时却无法确定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那么这项约定也将被视为无效。

5.如果在协议中存在违反专属管辖权原则的约定,那么该项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

6.如果在协议中仅仅是提到可以通过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解决争议,但是对于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并未做出明确的指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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