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多久属于过期
医疗损害鉴定时限是一年,超过一年属于过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损害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4.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5.其他与举证有关的证据。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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