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
申请人所属法人授权申请人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文件,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
承诺不得干预设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
要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购买设备的发票或合同
每个类别1份,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另行提供)
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特种设备检测领域的需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司法鉴定领域的需提供鉴定人资格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执单》、《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执单》、《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质监局一楼服务大厅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检验检测鉴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不得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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