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5年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之后,中国商务部计划出台专项政策予以应对。
消息人士透露,商务部正在制定《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草案已经完成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在进一步完善之后正式出台。
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反应的“337调查”应诉费用过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设立“337调查”应诉费用保险,即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外贸企业共同缴纳一定保险费用,今后国内参保企业一旦遭遇“337调查”,保险公司将对应诉费用予以赔偿。
“337”杀伤力巨大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而得名。该条款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规,在美国企业提起请求的前提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ITC调查裁定涉案产品侵犯美国有效知识产权,即可下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国内市场。
对于大多以仿制起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337调查”无疑具有巨大的杀伤力。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打击面更广。因为对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ITC将有权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是指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的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如此受打击的产品将不局限于单一品种,而是可以延伸到涉案产品的上、下游产品,进而涵盖该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
自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频频遭遇美国“337调查”,已经连续5年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仅今年1至8月,ITC共对中国企业发起12起“337调查”。
浙江应对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今年正式启动了《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目前《指导意见》的草案已经完成。
本报获悉,由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率领的调研组近期专程赴遭受“337调查”较多的浙江省调研,并组织该省杭州、宁波、温州以及北京、江苏、广东等涉案较多的省市外经贸部门及相关协会和企业的30余名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经验与体会,征求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草案的意见。
受邀参加座谈会的企业当中包括曾经遭遇“337调查”的宁波贝发集团。2004年7月20日,旗下拥有“派克”等品牌的美国最大制笔企业..世孚公司向ITC提出启动“337条款”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宁波贝发集团在内的中国12家企业出口到美国市场的记号笔,侵犯了其品牌记号笔的“商业外观权”。
如指控成立,不仅出口额近1亿美元的贝发集团将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势必殃及国内同行。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应诉,世孚公司终于与贝发集团达成和解,决定撤回对惟一应诉的贝发集团的指控,但贝发集团也为此花费了近1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
事后贝发集团认为,面对国外不断加高的贸易“门槛”,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如果政府协调组织企业积极应诉;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及时收集信息和咨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积极应对,几方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让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参与座谈会的宁波贝发集团法律顾问周杰透露,《指导意见》草案正好体现了贝发集团以及其他应诉成功企业的这些经验,对涉案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在应对“337调查”过程当中的分工合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而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将在其中提供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商务部调研组还实地走访了另外一家“337调查”应诉成功企业..东阳市威特电池有限公司(原浙江三特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电池”)。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以侵犯其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ITC起诉24家电池生产企业,要求展开“337调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随后组织这9家被告企业,并动员行业内其他9家相关企业联合应诉。
经过长达15个月的应诉,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终止了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并迫使劲量公司放弃了同类无汞碱锰电池欧洲专利。从而使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这是当时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惟一获得全胜的官司。
贝发集团法律顾问周杰透露,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反应的“337调查”应诉费用过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保险公司设立“337调查”应诉费用保险,保费由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分担,以此促使遭遇“337调查”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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