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比如个人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些人要么没有经营公司的能力,要么会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谋取利益。
一、公司倒闭法人没有股份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1、《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报请注册公司监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监理人应该是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关于监事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公司法有详细规定,建议你自行查阅公司法。
三、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担任职工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仅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未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只要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符合该规定,当然有效。
鉴于高级管理人员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对公司事务进行判断,更多的立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角度履行相应职责。这与职工代表设立的初衷是不完全一致的,据此,高级管理人员不宜担任职工董事,故而,建议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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