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有哪些法律风险
249人看过
-
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262人看过
-
主体资格中易出现的风险
243人看过
-
合同人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内容
298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有哪些法律依据
337人看过
-
主体不适格:如何应对?
344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
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风险,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8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有:如果签订合同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合同无效;如果签订合同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有经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否则的话也无效。
-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9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
-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认识重庆在线咨询 2021-04-07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
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有效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9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所以当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适格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