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基本概念: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1:41:55 244 人看过

近日,商品房购销两旺,许多盼望着能拥有自己理想家园的消费者正四处奔波看房。但是,他们对于商品房的产权证问题存在着疑问,请求本报对此问题给予解答。

房屋产权证基本概念

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产权证办理手续

房屋的产权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竣工证明文件、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一般购房者取得产权证通常的做法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签订代理办理产权证协议,收费由双方协商。购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购房合同一份,购房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人名章等。若是单位购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另外,购房者还需要在产权登记表、申请购买商品房登记表、买卖契约上盖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交纳费用。

办理产权证书的大致步骤为:首先,开发商要向房地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拨地图、开工证、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核验证、竣工图纸等。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房屋所在地测绘所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地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一般而言,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至于有些购房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拿不到产权证,原因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前期资料不全、土地出让金未交纳齐、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也有的是房地局有关测绘及行政部门因作业繁忙而延缓了发证时间。

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法律责任

针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实行后尚在一审、二审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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