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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