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抽逃资金罪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行为,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欺骗他人,是抽逃资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股东、债权人和公众。撤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大量公私财物。两罪在隐瞒真相、欺骗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区别。区别概括如下:(1)从主体上看,本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诈骗罪是一般的犯罪主体
(2)主观上,两种犯罪虽然都是故意的,但动机和目的不同
(3)客体上,本罪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和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4)在客观方面,欺骗本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不以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让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自愿”将财产给予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5)就犯罪客体而言,本罪只是行为人应当支付的财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是公私财物罪,不具体
本罪在犯罪主体上与职务侵占罪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上,二者均侵犯了公司财产权,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在主体上,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但其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范围比前者要广得多
(2)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故意,但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职务侵占罪虽有此目的,但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这里的财产不仅限于公司,还包括非法人企业。这里的财产,一般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和物质,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如电、气等)、动产、不动产等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1)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范围较前者广
(2)主观上,两者都是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临时使用权,虽然本罪没有这样的目的
-
抽逃公司资金属于什么罪
375人看过
-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490人看过
-
注册资金抽逃出资罪
134人看过
-
从公司抽逃资金罪什么概念
292人看过
-
抽逃资金:违法的代价是什么?
231人看过
-
法人抽逃资金具体是指什么
100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什么是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犯罪构成是什么,抽逃出资罪怎么处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8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对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能取得注册登
-
什么是抽逃出资罪,对吸逃出资罪的认定,抽逃出资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1最新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逃避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逃避出资罪客观上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
什么是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有什么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
-
抽逃资金出逃的犯罪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男子成立空壳公司后抽逃资金被抓2008年11月,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刘某遂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后刘某与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