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的概念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审理与处置等活动的总称。价格的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加强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有重大意义。
价格监督的特征
价格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其特征有:
1.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价格监督可以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政府监督是价格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非政府机构对价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的种类有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新闻单位对价格的舆论监督。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
(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
价格监督检查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一事不再罚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09人看过
-
给单位需要怎么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
81人看过
-
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资格的机构
461人看过
-
价格监督部门的职权
100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监督第三十六条释义
268人看过
-
期限申请监督检查
396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0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五
-
单位需要怎么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0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
检查井监督管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1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检查井盖丢失的,应当在六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的,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修复;检查井与路面不平顺的,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维修。
-
什么是价格社会监督?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是指非国家权力机构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民间性质的监督,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其主体包括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和新闻单位。
-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0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