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33:29 100 人看过

1996年,王先生、刘先生等三人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王先生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设计和谈判。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然而,2000年,公司突然吸纳了一名新股东,但王某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一直不知情。自从新股东入股公司以来,王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丧失了,公司股东大会被发现后,决定有人伪造王某的签名,公司还私刻工商局印章,从而制作了假文章欺骗工商局和股东。上述种种事实都清楚地表明,公司严重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遭受了巨大损失。分析:原告为维护其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公司及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长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到目前为止,它遇到了严重的障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原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首先,《公司法》对公司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应承担何种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确实可能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没有给股东造成实际损失,故无法作出赔偿。但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公司法》对侵害股东权益的规定确实非常有限。到目前为止,只有《公司法》第123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谋取私利。同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其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上述两条规定只是明确了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表明,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侵权,也可以要求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规定并不实用。如何赔偿成为此类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那么,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真的没有损失吗?我们不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王某投资该公司的原因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就是说,她把钱和精力投入到公司后,基于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信任和对公司未来利益的预期,采取了投资行动,不仅几年来他们一分钱也得不到公司分红,但他们也未能享有最基本的股东权利。这些现实已经严重背离了当时投资的初衷。公司股东大会对其权利的侵害使其投资无法收回,也无法理解公司的利润,这无疑给王某的投资行为造成了一种实际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由投资中的经营风险造成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经营风险,应该是指在价值规律的指导下,由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涨跌,以及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公司的盈亏。在本案中,王某投资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并不是因为上述原因,而是完全由于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所致。由此我们认为,造成这种不利后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投资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预期利益得不到的原因,也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有损失,应该有赔偿,那么这种情况如何赔偿?首先,困扰我们的是预期利益无法计算,股东的投资也无法直接从公司收回,这给我们解决补偿问题制造了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利用股东的投资资金和相应的利息进行补偿的观点。首先,《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法》第四条还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们应该履行我们的义务,当然也应该享受我们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投资者履行了对公司的投资义务,成为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他应根据其投资额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他为公司的经营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他作为股东不享有任何权利,看不到公司的财务账册,看不懂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用他的名义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这与他的义务完全不同。股东会无故剥夺其股东权利的,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收回出资,作为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处罚。然而,还有另一个问题。公司法不允许股东直接提取资本。如果股东想退出公司,就必须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到目前为止,判决书中没有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干预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这个案子很难操作。如果只把投资基金作为补偿标准,不从公司提取资金,即使可以补偿,也只能从公司财产中补偿。不过,公司仍有一部分财产属于股东王某。我们怎样才能区分哪部分钱是对他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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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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