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刑辩护要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6:33:52 140 人看过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一、关于出庭证人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进行的,因此,如果不顾案件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强调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不仅不科学,而且也不可行,甚至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情形下的证人才有必要让其出庭作证:

1、被告人不供或就案件的基本事实翻供,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此情形下,案件证据链均显脆弱,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出庭证人不论是作有罪证明,还是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都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证人或证人之间就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出入,或含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该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键情节是指足以影响定罪或量刑的情节。如果证人对此证明的不够确切或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就应当让其出庭接受调查。因为在此情形下,仅靠法庭上出示、宣读证言,对证言作书面质证,是解决不了证言矛盾的。而只有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对质,才能使证据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3、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应当出庭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等作出说明,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从广义上讲,鉴定人也是证人,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从证据价值讲,鉴定结论对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因此,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有出庭作出说明的义务。例如,黄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黄某始终承认其当晚与女友刘某在一起居住,直到次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才分手,但不承认其杀害女友。而公安机关鉴定刘某的死亡时间为当夜1时左右,以此证明黄某杀害了刘某。鉴定人出庭对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依据作出了说明,即根据尸体温度、胃溶物推出的死亡时间。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并根据勘验尸体的时间(次日13时)、勘验笔录中记载的尸斑、瞳孔等特征,按照《法医学辞典》上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刘某应为次日上午九点左右死亡的结论,而此时黄某已离开现场。由于鉴定人的说明未能合理回答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导致该鉴定结论未被法庭采纳,被告人黄某被法院判决无罪。可想,如没有鉴定人的出庭,就不会有辩护律师与鉴定人之间的庭上交锋,从而也就难以达到析疑目的。

4、侦查人员对于侦破报告中有关被告人归案过程记述不明,辩方对此提出质疑的,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因为这种情形下通常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自首是否成立直接关系着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侦查人员有义务出庭对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作出说明。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

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2、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

(2)坦白交待;

(3)立功。

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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