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减少吗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这个协议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理论上是父母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且在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是不应该变更的。但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支付不起的抚养费怎么办
支付不起抚养费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抚养费。
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如果降低抚养费也无力支付,且对方不同意支付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则可以以支付方财物抵扣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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