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63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中合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珍,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街17甲17号。
法定代表人白树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杨之宗,男,汉族,1948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沙洋县牛奶山特1号6区宿舍。
被告朱琼,男,汉族,1940年3月9日出生,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副主席,住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12号2单元606号。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李玫,女,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4楼301号。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本案在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与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朱琼、白树为、李玫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提出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撤回反诉;
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反诉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冯刚
-
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76人看过
-
北京V厂与北京F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78人看过
-
北京A公司与B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0人看过
-
北京某培训中心与赵某、B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67人看过
-
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5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
319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3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5商标权侵权主要是假冒伪劣、傍名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等一系列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
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例子?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