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执行后,法院会做些什么,您应该做些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会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前,一般人民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了解到财产线索后,人民法院会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例如,如果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银行卡号为100××××,人民法院便可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该账户所在银行发出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时,银行必须予以配合。
当事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应当尽量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情况,一方面这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益。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不应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法院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一)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四)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除了可以适用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五)对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措施。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六)对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强制措施。
在执行中,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七)对被执行人行为的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相关规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对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保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正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有条件的也应该要求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实施控制性措施。由执行人员将查封、扣押物转移到执行法院直接控制,而在交付指定人控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公示的方法予以公示。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查封时,应当通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四)造具财产清单并制作笔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同是规定,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有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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