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1:12:13 481 人看过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商品房违约金过低如何处理以及有什么违约情形

商品房违约情况有: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货物需要转移运输的所有权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三、民法中所说的买卖合同有哪些规定

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如下: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5、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7、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延伸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风险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货物进行送货时造成侵权风险有哪些
    应由下列主体来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1、一般在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2、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货物的,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的,则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怎么规定的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
    2023-07-28
    490人看过
  • 警惕合同买卖中的潜在风险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1、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2、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须明确,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3、质量要合格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4、约定履行期限,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5、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6、违约责任要条款化。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什么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
    2023-07-09
    92人看过
  •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怎么转移
    一、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怎么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时起,货物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二、什么是路货买卖路货买卖是指在运
    2023-06-15
    273人看过
  •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由谁来承担
    一、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由谁来承担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于运输途中的风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合同没有约定的。二、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2023-05-03
    143人看过
  • 买卖合同出卖人何时交付货物,关于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实践中发生纠纷最多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拖欠货款;二是质量争议。对于合同来说,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主体适格明确;(二)合同内容合法具体;(三)数量明确无异议;(四)付款方式、期限和金额要具体明确;(五)质量要明确,或约定明确的检验标准,或约定明确的检验机构;(六)送货上门或自取要明确,履行期限地点要明确;(七)风险的承担及转移;(八)违约责任明确、均衡;(九)争议的解决——协议、仲裁或诉讼。二、买卖合同出卖人何时交付货物《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3-03-09
    199人看过
  •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英国有一家公司购买荷兰某公司的铝土,打算将一部分铝土用于本公司生产,另一部分铝土用于转卖出售。买方接受铝土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没有付清其余货款前破产,接受破产清算。买方已转卖的部分铝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铝土尚未投入生产。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英国某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其主张债权,但只有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为什么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呢?荷兰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对于转卖铝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铝土卖方拥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权转移条款:(1)只有当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未投入生产的铝土才能转为买方所有;(2)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铝土只有保管的责任;(3)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对投入生产的铝土所生产出来的成品
    2023-06-08
    58人看过
  •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有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交付的含义,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等原则。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有过错归责转移风险,合同订立风险转移等条件。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有: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交付的含义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2023-06-04
    448人看过
  • 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愿将货件卖予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第四条甲方如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告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约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
    2023-04-23
    129人看过
  •  购买合同中关于标的物风险承担办法是什么?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交付前和交付后分别承担哪些风险。出卖人需要在合同成立时将风险转移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需要在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或违约导致未能按期交付时承担风险。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由出卖人承担。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那么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将承担风险,而在标的物交付之后,买受人将承担风险。如果需要运输的话,风险将在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2、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
    2023-09-07
    232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
    2023-05-03
    56人看过
  •  警惕买卖合同纠纷潜在风险
    本文介绍了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诉讼时效、管辖法院和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可以避免被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抗辩权;管辖法院问题要注意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申请财产保全能够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权益。1、诉讼时效问题要注意。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合同另一方就无法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抗辩权;2、管辖法院的问题也要关注。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3、注意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及时的申请财产保全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应对策略:申请财产保全篇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
    2023-08-26
    365人看过
  •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条款中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当事人信息;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3.履行方式、时间、地点;4.违约条款;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以下规则: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在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以外,毁坏、灭失的风险从合同成立开始以后起由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卖方将标的物交付至规定地点,买方没有按照规定收取标的物,如在这
    2023-05-03
    302人看过
  •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国外立法看,对出卖他人之物行为的效力规定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国、日本等实行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外的物权行为概念,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生效,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发生转移,出卖他人之物品的行为一律无效;另一种是瑞士、奥地利等实行公示要件主义的国家,立法上不否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又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规定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如果让与权利的人对财产无处分权,则其实施的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再一种是德国等实行物权意思主义的国家,认定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无权处分情况下的债权合同有效,但物权行为如不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属无效行
    2023-06-14
    214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必要条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这里所讲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或协议(书);2.信件,即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的原始书面函件;3.电报(telegram,cable);4.电传(telex)。《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书面合同形式,还规定了口头形式的合同和其他形式的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均为书面形式。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2023-06-06
    21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风险是指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备、当事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各种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违约风险、不可抗力风... 更多>

    #合同风险
    相关咨询
    • 类在途货物买卖合同能否转移到关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8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卖关于货物的合同怎样写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3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甲方现有位于弦山北路交通局老家属院内砖木结构、座北朝南、单门独院、四界清晰的平房两间,建筑面积47余平方米,使用面积95余平方米,用途
    • 请问一下有关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8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 所以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
    • 我想问一下针对在途运输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风险何时转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09-06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 关于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毁损的风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7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