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协商出售。它属于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房地产纠纷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应当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两倍。但在实际的房地产纠纷中,有不少人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但胜诉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对商品房销售“欺诈”的认识存在问题。对于一般商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方式。根据199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欺诈性消费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性消费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的方法,即:,根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时采取的手段进行判断,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以假充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宗旨是遏制商业欺诈,维护市场秩序。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损失或损害赔偿。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根据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性消费行为处罚办法》中,有五种例外情形,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诈性消费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商品房这一特殊商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上述因素,轻易将部分开发商的行为界定为“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那么,商品房销售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欺诈”:。在销售现房时,假冒伪劣的房屋被当作合格甚至优质的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牟取暴利;3。普通合格房冒充优质工程,骗取优质工程涨价;
4。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出售;5。以虚假的最低价、清算价等欺骗性价格出售房屋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利用他人或者其他手段诱骗销售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上述情形的,开发商故意或者故意的,买受人可以以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为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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