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惩罚。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提前下班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旷工不需要赔偿,因为员工属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单位解除合同属于合法的行为,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以上法条分析得知,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通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有与旷工相关的条文规定和表述。只是散见于《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辞退法定事由)“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的情形)“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替代,国务院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除了此条例。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旷工的规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就如何避免出现以至于员工长期旷工,用人单位还自以为是其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屡被诉屡被败的尴尬局面,根据《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4条4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作以下提示:
1、用人单位应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且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严格遵循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三个步骤:
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②提出方案和意见
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以多种形式公示规章制度:
①公司网站公布;
②白板张贴;
③员工手册发放;
④培训;
⑤考试;
⑥传阅;
⑦电子邮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原因,如出现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不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送达《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旷工可能会有的后果。之后仍若不归,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间的,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旷工规定用ems或挂号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在不能送达,或员工拒收、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劳动争议申诉、要求与其办妥离职手续,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非法的情形大部分情况都是用人单位因为公司的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实施的行为,非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投诉,或者是到保障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二、工伤判定没通过怎么办
工伤认定程序,是政府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论,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提起工伤认定,但没有被劳动行政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均可可以自收到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或所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首先要明确没有认定上工伤的具体原因,如果是无法查明受伤事实,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搜集相关能证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证据,或者相关案例、指导意见等,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以便能争取改变原工伤认定结论。
三、看清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的条款,也可原则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否则为无效规定,不具有拘束劳动者的效力。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
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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