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宝才,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阜城县古城镇前宋村。因涉嫌抢夺2006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才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才于2006年11月13日20时许,窜至大兴区青云店镇北辛屯村,适遇骑车人高培、杜君华在此路过,趁事主不备,将杜君华手中的两个挎包抢走,包内有手机等物(共价值人民币1120元)及人民币现金50元。
另查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并已发还事主。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王宝才的供述,事主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才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宝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宝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0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冲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小娜
-
王海军、王学东抢夺案
474人看过
-
王云、陈俊盛抢夺案
483人看过
-
王志东、蔡丹岗抢夺案
72人看过
-
张宗强、王林抢夺案
228人看过
-
刘传蓉、王群抢夺案
166人看过
-
张雪、王秋、米林抢夺案
7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多少才起诉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0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
-
飞车夺宝抢夺了多久会自动判刑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1、飞车抢夺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王宝林案件为什么跑不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警方公布了因涉嫌“皇家一号“而被调查的警界人士,其中包括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廷欣、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新敏、副支队长张宏君、治安支队危爆大队长王俊平、金水路分局局长黄柏仁、查办处处长(原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李宁、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队长袁永强、南关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李志军。而且当时采取抓捕时采用的异地民警办案。因此可以看出能跑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