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的职能定位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职能定位,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中居于控方地位,其主要诉讼职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刑事犯罪进行指控。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一种,检察机关也应以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职能是控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在于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主要在于限制死刑适用的数量,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应体现在对这一精神的贯彻和执行上,其主要起到的作用应该为法律监督。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既要承担公诉职能,同时也要负担法律监督职能。理由为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样同为审判程序,既然为审判程序,就必然存在控、辩、审三方,而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控方理应承担起控诉职能。同时,检察机关还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必然还要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自由选择权。根据目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检察机关本来就处于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的法律地位,因而其完全可以根据死刑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自行决定对该案提出自身意见还是不提出。
一、死刑复核权是什么意思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最新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样的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第五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理由是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其本质上也并不是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已经发挥完毕,其公诉使命已经完成,因而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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