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1、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3、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4、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国企改制应提倡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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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向海内外招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考试题目中,有一道考题是:企业改制的时候,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没有通过,将按照中央哪个文件办
这个题目其实是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全体公民。可是,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往往由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说了算。职工代表大会要么被当做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自主决定私分国有财产;要么被作为企业内部可有可无的民主管理机构,在改革过程中被束之高阁。
在国有企业内部,有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职工代表大会,它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工会的作用往往很难发挥出来,在有些时候,工会主席还会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代表企业与职工谈判,解决劳动纠纷问题。可以说,无论是工会还是职代会,不论是旧的企业管理模式还是新的企业治理结构,都没有给工人发挥作用保留足够的空间。在《公司法》中,虽然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必须吸收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职工很难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里边固然有职工文化水平不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我国的制度设计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事实上,在有些国有大型企业,职代会名存实亡,工会成为摆设,而监事会则成为养老的地方。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号称全民所有的企业,但是,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国有企业的职工很难参与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参与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笔者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通过改组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在源头吸收职工参与,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具有决策权。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有太多的行政色彩,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如果行政机关指手画脚,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那么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仍然会凸现出来。国有企业也不能不分大小好坏走所谓民营化的道路,那样,国有企业的真正投资者必然会受到损害。最可靠的路径选择就是,在增加透明度的同时,允许国有企业的职工广泛参与,并且由各级人大决定国有企业的命运。
第二,要高度重视人才的作用,但是在国有企业内部不能够实行“贤人政治”。从理论上来说,国有企业的股东为全体公民,极度分散,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非常容易发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增加国有企业透明度之外,更主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充分依靠国有企业的职工和企业外部的公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控。那种关起门来少数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制度设计应当彻底改变。国有企业的活力源于它的开放性,国有企业的动力来自于全社会的支持。
第三,在强调国有企业职工参与的过程中,应当防止出现职工代表的特殊化,防止在制度设计上出现显形的或者隐形的“收买行为”,保证工会代表的纯洁性和独立性,进而从根本上确保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制度的设计,应该来自于中国的改革实践而不是西方的企业理论。在没有寻找到更好的企业参与管理的制度模式之前,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监事会的作用,并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民自发监督等非制度性的安排,最大程度地保证国有企业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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