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几天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是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员工本人的,只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职工的,要求向职工说明辞退理由。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如果职工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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