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人员补助如何发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3:45:45 316 人看过

一、征地拆迁人员补助如何发放

1.若对政府或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行为持异议,可采取行政诉讼途径提出申诉

如您对于政府及用地单位在实施土地征用决策过程中所呈现的任何可能违反公平原则或者程序规范性的情况持有异议,皆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若经法院裁定,确认相关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将有权判决撤销此类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涉事政府机构处以相应的罚金惩戒。

2.对于征地决定感到不满,同样具备通过行政诉讼表达意见的可能性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作为主要的推动者与执行者,对于包括政府、用地单位乃至村级组织在内的所有涉及拆迁征地方案与行为,均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若您对此类行为存有疑虑,可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征地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倘若发现该行为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范,则有权撤销此项行为。

3.未按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可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权益

若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征用土地,导致村民财产遭受损失,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民事判决,可能会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等多种形式的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征地拆迁阻工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在依据法定权力进行批准之后,由县级以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特定法定程序颁布公告,并且据此展开土地的征收与组织实施工作。

当县级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打算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评估,这两项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为期至少三十天的公示,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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