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条关於未采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险动物的饲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的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情况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则免除责任,重大过失则减轻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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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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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有哪些民事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21、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须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有行为人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须依法律规定不适用自己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