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设定主体的约束。凡该法规定为设定许-可主体的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它主体没有这项权力,超越法定权力的就要依法予以撤销和纠正。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会对地方土政策进行一翻清理。如曾经存在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的现象,其源头往往就在这里。出台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就是从源头上杜绝这些现象。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限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滥设行政许-可,使公权力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对设定主体资格严格规范的同时,还对设定行政许-可在内容上也做了进一步明确。以前政府管理的事项很多,对什么事都大包大揽,行政审批事项多如牛毛;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项审批往往要经过几十道手续。在现在一个商机稍纵即逝的时代,申请一个项目可能要花上三年五载,这种状况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是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正是针对这一情况,将行政许-可的范围大大缩小,将行政许-可的事项缩至六类,从根本改变以前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的状况。所以,该法从主体和内容上的限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实施主体即行政机关的约束。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违反该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行政制裁。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责任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做了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作为的,二是不作为的。首先,在作为方面,如果滥用权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过错责任人要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即使是无过错责任,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按照我国的习惯,赔偿是比较充分的,而补偿则只是适当的。这是因为责任的性质不同,所以承担错过责任的方式也就不同。第二,在不作为方面,重点从程序方面做了相应的约束。申请人符合实体条件的,必须给予许-可,不得对不同的相对人给予歧视性待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对许-可期限以及许-可决定做出后的颁发送达期限等都做了明确。行政机关不能任意改变法定期限,更不能随意拖延。行政机关对符合实体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越法定期限未予办理的,将被示为行政不作为,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所以,我们看到,责任行政原则是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该法从行政的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两个方面明确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使行政行为更为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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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内容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8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