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无环境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整。
二、联合执法、破解难题
我们在处理环境信访工作中我们发现,更多的情况是“三无”企业无视法律约束,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扰民且屡遭投诉。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中说明:“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但是,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信访案件时,经依法处理后致函工商部门,常导致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向群众反馈时,群众不理解,认为政府部门互相推诿,并不断进行投诉。无照经营行为引发的环境矛盾纠纷,直接把环保部门推向了最前台,很多矛盾纠纷由于无法彻底解决,造成周边群众对环保部门意见很大。
三、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不说理或者说理不足、不够是行政处罚的通病,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笔者了解到的细化后的处罚细则都没有对处罚的说理问题提出要求,有的甚至还简化了说理的要求,只是根据细化后的规定所罗列的内容记载在处罚决定书中,在说理方面比以前反而更简化了。细化处罚幅度,是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虽然是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做到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但这并不等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理解。因此,运用细化后的处罚细则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丝毫也不能减弱处罚决定书的说理,要针对不同的当事人、针对当事人对处罚中的疑问,进行充分的、摆事实讲道理的说理,使相对人明白自己为什么要受到这样的处罚以及如此处罚的合法及合理性的依据,进而使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和服从处罚,并从中受到法律教育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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