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的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2 00:20:10 125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计算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或者将分居时间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

考虑到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方式:

1.计算方式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计算方式二:将分居时间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4 . 答 : 分 居 时 间 视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计 算 周 期 , 从 提 出 离 婚 的 夫 妻 二 人 共 同 认 可 的 最 后 一 次 同 居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计 算 , 到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的 当 天 为 止 。 如 果 分 居 后 又 同 居 , 应 从 同 居 后 又 分 居 的 时 间 重 新 计 算 , 前 面 的 分 居 时 间 终 止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不堪其家庭暴力或者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原因决定离婚的,或者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之一请求离婚或者一方独生子女请求离婚的,可以经人民法院征得其近亲属同意或者征得其本人同意,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背景下,针对“分居时间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为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居时间可以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分居期间,夫妻二人仍需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经济责任、家务劳动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不堪其家庭暴力或者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原因决定离婚的,或者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之一请求离婚或者一方独生子女请求离婚的,可以经人民法院征得其近亲属同意或者征得其本人同意,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对于分居时间的问题,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协商,如达成一致,则可以从同居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分居时间。而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则分居时间应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计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第二种是将分居时间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为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不堪其家庭暴力或者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原因决定离婚的,或者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之一请求离婚或者一方独生子女请求离婚的,可以经人民法院征得其近亲属同意或者征得其本人同意,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协商,如达成一致,则可以从同居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分居时间。而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则分居时间应视为一个完整的计算周期,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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