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从而可以知情权利人的不动产情况。为保护权利人的隐私等利益,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得者只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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