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逃废债是否恶意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8:14:22 477 人看过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方面,可参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一般可以归纳为三个: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这三个要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

依照一般民事侵权对于过错的界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是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过错仅适用于故意。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应当掌握较高标准,这种恶意必须是故意,是一种明显的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16日)中亦明确规定,只有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由于明知毕竟是一种主观状态,法官在判断时具有很大的难度。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要注意,在认定权利取得是否有恶意的时候,不能够以无效或者撤销的理由为依据,无效撤销的程序的价值在于检验权利的稳定性,而不是用于反推申请时的主观状态,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专利时恶意的存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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