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行贿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19:06:16 151 人看过

(一)立足于行为人的角度进行分析与评估

1.行为人须具备特定的职权或地位,且该职权或地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然而,若行为人是借助于离退休前职务所积累的影响力,那么这并不构成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需明确知晓唯有借助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力,方能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若对此事毫不知情,便不存在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行为人并未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以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考察依据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之际,究竟是受到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抑或是仅仅基于纯粹的人际关系?仅当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因素,行为人才有可能构成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情况将截然相反。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衡量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为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求不当利益之时,其关注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非仅仅是利用亲朋好友的关系。因此,对于斡旋受贿案件中涉及的“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对某个单一词汇的诠释或解读,而应当从以上多个维度出发,寻找出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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