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表:浙江省2010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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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0元,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

2010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0元,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290元/月=1374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290元=1374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a、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b、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c、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d、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290元/月=5725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290元/月=5725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级为7个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级为4个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级为2个月2290元/月=458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级为7个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级为4个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级为2个月2290元/月=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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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厦门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1.22695元/月=109276.86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0.42695元/月=31035.62(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附:1、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79岁。

2、根据厦门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8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5元。

3、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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