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35 418 人看过

经2001年5月30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相管理。

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十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四)囚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十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她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应当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其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1982年2月13日以前占用,且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又没有争议的;

(三)因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

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及时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占用耕地建住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继续耕种;1年以上未使用的,应当按每平方水5至10元的标准缴纳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以外兴建住宅;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兴建住宅;

(三)以育苗房等形式,变相在耕地上兴建住宅。

第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请复议。

第十六条宅基地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当维持原来的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或破坏其附着物。宅基地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使用权的,应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批准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的,其批准无效。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宅基地审批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二00一年八月三日
    2023-06-10
    460人看过
  • 淮南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招用季节工、临时性用工、劳务工、农民工(以下统称临时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招用临时工:(一)持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简单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登记;(二)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 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需要向中国境外预售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宅基地被政府侵占如何办
    政府会给予相应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它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一、农村宅基地补偿有哪些项目1、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2、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综上所述,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经常会遇到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况。有
    2023-06-25
    358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
    2023-06-10
    352人看过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进程,确保绿化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行为所引起的各种园林绿化费用。(一)对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造成损伤和破坏的;(二)占用城市绿地的;(三)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第三条市、区园林、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一)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楚州区、淮
    2023-04-22
    235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 长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意见
    为了落实长阳镇镇域总体规划,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加快旧村改造步伐,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的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及村民的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村,适用本意见。二、各村要广泛宣传土地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区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统一申报农村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本规定,否则不予批准宅基地。四、申请人
    2023-06-10
    215人看过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要按照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为我市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魏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楼寓、房屋和院落用地。第三条许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魏都分局负责本辖区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属
    2023-06-10
    212人看过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丰台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现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发[2002]8号)精神,全面推进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请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机制,用2—3年时间,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粮食关联企业规范化、重组、搞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2.目标:2002年至2003年,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
    2023-05-07
    358人看过
  • 宅基地证找政府办要用钱吗
    一、宅基地证找政府办要用钱吗不要钱。1、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非配并且是无偿的。宅基地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本集体经济成员解决居住问题。2、首先必须是本村村民,如果你的户籍在本村就符合该项条件。其次应该是结婚无住房,宅基地是按户来提供。在结婚时可以申请宅基地。办理宅基地证费用是没有的,除非地方有规定收取点什么手续费之类。3、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二、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过户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2023-03-21
    164人看过
  • 农民宅基地新政策,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
    农民宅基地新政策包括农村土地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转让,施行城乡二元系统管理,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以及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等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则返回给村集体,农民进城未落户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二、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农民进城宅基地处理方式有两种:1.农民进城已经落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2.农民进城未落户。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
    2023-06-04
    465人看过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2001年10月1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和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西宁市“村改居”范围的村及新村建设,一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村改居”方案实施,不再审批村民宅基地用地。二、凡未列入西宁市“村改居”实施范围内的村及新村建设,严格执行《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和翻建围墙的,必须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
    2023-06-10
    395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 更多>

    #宅基地审批
    相关咨询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
    •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乡镇政府管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1
      1、提供土地流转产权纠纷赔付服务套餐,目前暂开放重庆、四川地区。 2、服务套餐内容包含四种服务:协助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办理交易鉴证书、办理经营权证、产权纠纷先行赔付。 3、办理前需支付70%费用,预留30%尾款办理完成后支付,办理前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4、该项服务同时附赠三种附加服务:土地尽调、资金监管、法律服务。
    • 老宅基地政府不批怎么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可以的,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依法审批属于违规发放,一块两块不过是行政责任,再多了就是犯罪。86年是进行宅基地规划的时候,既然是新宅基地就要符合规划,边界是非常容易确定的,谁也用不着胡搅蛮缠。另外既然是村里给的,你就不用扯换地的事了,即便存在换也是村里的工作,与你无关。政府能够批准宅基地,废除一个证件当然也是轻而易举的事,就别拿证件当回事了,记住政府那里还有档案呢
    • 城市宅基地管理有何新政策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0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新政策规定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 政府征收宅基地房子的补偿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4-03-15
      政府征收宅基地房子的补偿办法如下: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等;4、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