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公司安排,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王小姐2008年7月1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助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
进入公司后,王小姐的工作也还顺利,因为公司地处市中心,工作环境不错,周边交通也很便利,王小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今年3月初,王小姐的主管通知她,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缺少人手,要求王小姐去工厂协助工作3个月。考虑到工厂地处郊区,从自己家到工厂需要转几次车,每天上下班路上需要很长时间,王小姐很不愿意。主管说,这是公司商定的事,不能改变,要求王小姐克服困难,坚持3个月。王小姐对主管说,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再加上害怕以后会被长期留在工厂工作,因此王小姐表示坚决拒绝。经过几次谈话无果,2009年3月20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雇通知,以王小姐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诉。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的主管要求她至公司的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王小姐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为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确有“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王小姐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有这样的《员工手册》,而且也没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订的,且公示或明确告知了王小姐。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撤销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王小姐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王小姐同意按照公司的安排,去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
案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上:其一是公司可不可以依据王小姐不知道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其二是王小姐能不能拒绝主管的工作安排。
首先看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能不能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要看这个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除了内容要合法外,还有一个程序合法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本案中,公司解雇王小姐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既没有依法定程序制定,且没有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只是尚放在公司领导抽屉里的没有生效的内部规定。因此,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有问题的。好在,该公司通过仲裁庭教育认识到了自身问题,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借助此案也要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制订,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发放、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这样方才有法律效力。
再来看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王小姐能不能拒绝主管的工作安排。仲裁庭上,公司方颇为委屈,觉得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员工不服从,不仅给公司的工作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对这样的员工不能处理,公司还怎么管理?而王小姐则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是经理助理,可以拒绝去工厂工作,公司不能强行变换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且,去工厂工作确实有困难。
应该说,对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员工都应该服从并认真完成,对于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不可以处理,这又回到了上面的问题,那就是处理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而本案中王小姐的认识也存在误区,首先,公司安排她去工厂工作并非调换岗位,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缺少人手,安排她去工厂协助工作3个月,这只是一项临时工作任务,并非强行换岗。当然,去到郊区的工厂工作,对于王小姐来说确实存在困难,但作为一名员工,在单位任务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应该有主人翁意识和奉献精神,克服困难,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当然,对于害怕以后被长期留在工厂的担忧,可以直接与领导进行沟通,单位为打消职工的顾虑,在做临时工作安排时,也可以给予书面通知作出承诺。好在经过做工作,本案最终圆满解决,但如果前期工作能到位的话,争议本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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