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立法,必然要涉及到一个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也不例外。
在考虑电子商务立法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考虑的是电子商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处于什么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等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准确地加以把握。
1、电子商务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是对国际贸易法的重要补充
电子商务法亦属于一种商务法,应属于商法范畴。所谓商法是指调整商人、商事组织或商业行为等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把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其归入民法部门,统称民商法。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只是强调以电子形式,即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所进行的商务,是传统商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法当然是传统民商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这是毫无争议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电子商务法又涉及到经济法。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或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形式。所以,电子商务法又是对经济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处于民商法(私法)和经济法(公法)的交叉处,同时兼有两者的属性。
电子商务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法也是对国际贸易法的重要补充。
2、电子商务法是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是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也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最主要的贸易方式。知识经济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企业发展虚拟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体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资源和主要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电子商务就是商务虚拟化,即通过因特网这样的虚拟化空间和媒体,以数据信息表达形式进行的商务。商务虚拟化与企业发展虚拟化和商品虚拟化是对应的,也是相适应的。
所以,我们应把电子商务的立法置于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框架下,作为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这样才能从总体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立法。
3、电子商务法是保护商务信息的一种专门法
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发展的浪潮,已从原始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是第三次浪潮大发展的产物和缩影,是信息社会中商务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从《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而数据信息只是信息中的一种具体类型。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信息问题。从这一角度,我们又可以讲,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商务信息化。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的实质内容是确立一种特殊的信息--与商务有关的数据信息的法律地位,并加以利用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保护商务信息的一种专门法,是信息化社会中,信息法律体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电子商务立法作为信息立法,信息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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