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于解除的补偿有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23:47 466 人看过

周女士从某国有企业离职后在上海某商场当营业员已经6年多了,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7月底合同又到期了,前几天商场经理通知,合同不再续签了。周女士认为自己在商场做了这么多年,经理说不聘就不聘了,至少应该给一些经济补偿吧。商场经理拒绝补偿。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商场不同意支付,该怎么办?

南南告诉周女士,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生的法律结果也不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女士经济有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照顾性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的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就不同了,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相应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来对待。

除上述情况外,据南南了解,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在我国的一些外资企业中也有类似做法。企业老总在员工离职时,握手相送,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被形象地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的,就要按约定办理。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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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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