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户籍人口发展经营性物业,提高全镇居民的经济收入,促使“十二五”期间实现石排镇户籍家庭年物业总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石排镇提出“家家有物业”的目标,鼓励各村探索物业的多种经营模式。
目前,各村(社区)正对辖区范围内村民已购买但未建的土地情况,以及村民拥有经营性物业情况及家庭财产性收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登记造册,为指导村民利用好购入的土地建设经营性物业提供重要依据。近日,记者就李家坊村在探索发展经营性物业模式及取得的成效方面,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李金兴进行了专访。
2003年村就与村民合股建起了厂房
记者:目前李家坊村集资厂房的建设情况如何?
李金兴: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早在2003年,经过村两委干部反复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村决定与村民合股建厂房。这也是为了充分利用好村现有的土地,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壮大李家坊村的集体经济,让群众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这栋厂房位于李家坊原大沙井,建筑面积有1.1万平方米,总工程款为550万元。共设股1100股,每股5000元,其中符合参股条件的股东有871人,村委会有229股。厂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3元,月租金6.93万元;厂房每月从租金中取出3300元作为风险基金外,剩余6.6万元作为分红款,每股每月60元。预计7年可以收回本金。目前李家坊村参股人数共有494人,占符合参股条件的56.7%。
记者:近年来,李家坊村为增加集体经济,在经营性物业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李金兴:我们村委会对村委会与村民合股建厂房一向很重视,从增加集体经济及村民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出发,按照“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使得这项工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我们村根据《李家坊集资厂房股份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制定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明确集资厂房的操作模式,由村委会提供一块不作价的土地,集合村民的闲置资金作为股金,以建设标准厂房对外出租,把租金收入分摊给股民。其次要明晰参股条件和股权设置。凡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都有参股权,包括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但不是原本村村民和出嫁女小孩除外。凡符合参股条件的村民,按每人1股,每股集资5000元,如有股民在经济上暂时有困难交不起集资款的,保留其参股权利,待股民有能力交付后再自愿入股,未入股的股民暂由村委会代为入股,分红归村委会所有,待其入股后分红时村委会再退出,村民持有的股份可转让、继承。
实行了股东代表大会制
记者:村委会有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工作取得实效?
李金兴:我们实行了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由每户推选一名成年村民组成,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暂由现任村委会干部义务担任,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暂由村委会的监事会成员组成。同时为使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我们细化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们还确立了分配方案。凡参加集资参股的股民,均可享有股份分红的权利,主要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所得收益,即租金,每月分红一次,但分红前要提留5%作为该项目的风险基金,如需增加设施或维修的,须扣除所需费用后再分配,同时企业的外汇留成收入和管理费由村委会收取,这属于村集体收入。
做好了方案确保股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
记者:实施过程中,如何取得群众的大力支持?
李金兴:由于集资建物业是一项新事物,不少群众缺乏了解,顾虑较多;还有一些人担心集资建物业的效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把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作为突破口,通过召开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等各类人员座谈会,多次组织干部深入到村民家中,就集资厂房股份制的实施细则进行征求意见,反复调查了解和讨论,并对村民做好实施方案、权利义务及操作流程等解释工作,让群众明确村民集资建物业的宗旨,消除顾虑。
不仅如此,我们还认真抓好物业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为把集资建厂房工作办好、办实,我们村委会非常重视物业建设过程及物业管理工作,通过邀请村民代表、监事会等人员参加厂房公开招投标、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公布厂房的相关收支情况及按时发放股利等,确保整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村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增加
记者:从开始集资建厂房到现在,已经有6年多了,从村民的反响来看,取得了怎样的工作成效?
李金兴:成效应该是很明显的。首先是进一步增加了村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收集村民闲散资金,建设经营性物业,可以进一步增加村民的财产性收入。每月每股60元,一年720元,对于一些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也是一项固定的生活补贴,可缓解一些困难,减轻负担,增加其财产性收入,使我村基本达到家家有物业的目标。除此之外,也提高了村民参与村委会事务的积极性。刚开始有部分村民对这项做法有顾虑,而且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参股人数不多,但后来看到有实实在在的丰厚回报,都纷纷踊跃参股,并提议要多建几幢这样的股份厂房,并对集体建厂房提出许多建设及意见,加强了村民与村干部的沟通,提高了村民参与村委会事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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