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2006年进入某高校工作,任其二级学院招生主任。入职后某高校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二级学院与陈巧所在招生办公室的全体成员签订《招生协议书》,规定了招生人员的招生任务以及提成方式。2008年10月,二级学院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停止与陈巧等多人的“招生合作”关系,并停止了其所有工作,也停发了工资。后陈巧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5000元。
某高校辩称,其与陈巧等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招生协议书,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而陈巧等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都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在单位工作,每天都有考勤记录,每月也有固定工资,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招生协议书只是对招生工作的具体话明确话,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高校一次性支付陈巧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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