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3:41 35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城镇居民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持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提供必需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草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

(六)管理保障基金。

(七)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八)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下拨、决算和管理等工作。

(二)统计、物价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做好保障标准的拟定和公布工作。

(三)劳动部门、工会等做好本部门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工作。

(四)工商、教育、卫生、房产、公用事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第六条凡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且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一、二类人员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第三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第七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县各有区别,标准不一的原则,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保障对象收入的确定及构成:

(一)各类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金、生活补助、农副业收入、遗属补贴;

(二)继承、接受赠送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依法享有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补贴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对象,需要获得保障的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或本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或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居(家)委会或单位在收到要求保障救助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及家庭收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铜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于同意给予保障的居民,应当发给《铜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列入被保障对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居民,由县(区)民政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保障对象的审批由市民政局批准,县(区)民政局执行。

第十二条经所在县(区)民政局批准给予保障的对象为单位在职职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单位保障确实有困难的,按其隶属关系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对批准给予保障的对象,其救助日期从批准之日下月一日起计发,保障对象每月(季)凭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到所在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保障金的发放。

第一类保障对象按标准全额发放,如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保障标准,按原救济标准发放;第二、三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保障对象的需要,以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最短为三个月,需要继续保障的居民,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因户口廷移发生变化的,县(区)民政局应当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各单位的福利金。

第二十条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比例为5∶5,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定期拨付至民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基金,除财政预算外,还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的捐赠以及其他一切可利用的筹措资金。

第二十二条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三公开。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和扣压保障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对保障对象的申请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把保障金及时、准确发放给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否则除追回多领的款额外,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从事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救助数额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截留、拖欠保障款、物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六条市民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
    2023-05-29
    16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物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1996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单位保障对象为党政机关、各
    2023-06-09
    253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6元提高到180元。对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困难居民,继续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对“三无”孤老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继续在新的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80岁以上的孤老每月另增加10元。二、凡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具体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
    2023-06-09
    495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扶困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安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政策出台,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原则。定向补贴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减轻由于粮食供应价格调整后新增加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少需求。二、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补贴对象为本市十一区的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粮食供应、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20元(按重府发〔1996〕10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十市县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00元(含粮食调价扶困补贴)以下的居民。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发放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8.5元。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属区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属十市县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十市县财政承担30%。四、组织实
    2023-06-09
    444人看过
  •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条件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3种人员:1、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不能决定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居民(村)。2、领取失业金或失业金到期仍无法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强领导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劳动厅、统计局、粮食局、公安厅、人事厅、物价局、工商局、教委、卫生厅、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
    2023-08-18
    107人看过
  • 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失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尽快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第二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程,根据《关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面推广洁净煤的通告》(乌政通〔200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二、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煤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严厉查处将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行为,实现中心城区单位内部燃煤锅炉和城乡结合部5000多台立式燃煤小锅炉推广使用
    2023-06-09
    449人看过
  • 阜新2008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
    阜新2008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标准: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城区保障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30元;2、草彰两县、海州区等五区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30元;3、巨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30元/年提高到2010元/年;4、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农村低保户申请流程:1、当事人要申请农村低保的,需要先由其户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填写低保待遇审批表;2、然后由上述机关或机构进行初审;3、再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最后审批通过的,予以登记公示。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是:1、享有农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
    2023-08-12
    73人看过
  • 重庆市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后,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执行日期:2001年2月21日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惠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审批
    办理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所需材料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一)个人申请书;(二)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四)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窗口发证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博罗县民
    2023-05-10
    380人看过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中省直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在7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所有应保对象手中。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方案根据全省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安排使用好省政府下拨我市的低保资金,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妥善安排使用好低保资金,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今年6月底以前实现应保尽保,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2023-06-09
    193人看过
  • 河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属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包括农村五保户)的居民以及双亲均为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
    2023-05-29
    197人看过
  • 滁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
    2023-05-10
    204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对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省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资金筹集的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对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在本级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中央、省属企业较为集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数较多的市,省财政将适当提高补助比例。省财政补助与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绩挂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三、省对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补助的条件:一是本级政府预算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能够满足保障金发放的实际需要;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2023-06-09
    399人看过
  •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是什么
    2023-04-22
    426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市城镇居民居住最低生活费是多少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详询当地统计部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要哪些材料?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5
      申请条件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3种人员:1、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不能决定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居民(村)。2、领取失业金或失业金到期仍无法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
    • 襄樊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9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分别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审查程序后3日内下发《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9
      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