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详见以下对照表:
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
一级(100%)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90%)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80%)457160元80%=365728
四级(70%)457160元70%=320012
五级(60%)457160元60%=274296
六级(50%)457160元50%=228580
七级(40%)457160元40%=182864
八级(30%)457160元30%=137148
九级(20%)457160元20%=91432
十级(10%)457160元10%=45716
农村居民伤残等级
一级(100%)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90%)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80%)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70%)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60%)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50%)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40%)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30%)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20%)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10%)130060元10%=1300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陕西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0是多少
陕西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陕西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计算依据是: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综上,我们没办法统一回答发生在陕西省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些交通事故中看似只有车辆的刮擦,但是,刮坏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也有可能就高达上百万元,所以,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必须要理智看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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