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项目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11:17 421 人看过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体系,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标准适度的方针,经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适度提高我区部分社会救助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标准项目

(一)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市标准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提高城乡特困救助标准。城市特困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20元,提高到每户每月130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农村特困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提高春节一次性补助标准。城市低保户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农村低保户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城乡特困户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自2010年1月起实施。

(四)提高春节饺子费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户、40%人员春节饺子费补助标准由每人100元提高到120元,自2010年1月起实施。

(五)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由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0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0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90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六)提高百岁老人补助标准。百岁老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七)提高80岁以上老人补助标准。80岁以上老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提高老党员补助标准。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九)提高孤儿补助标准。孤儿生活补助、抚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各500元提高到各6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十)提高孤儿一次性补助标准。孤儿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自2010年1月起实施。

(十一)提高迎新春助困活动标准。春节慰问救助困难家庭由每户500元提高到1000元,自2010年1月起实施。

(十二)提高农村取暖补助标准。享受集中供暖的农村低保户以1250元(50平米)为计算补贴基数,低于此基数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高于此基数的最高补贴750元。未享受集中供暖的农村低保户执行原标准(200元),自2009年11月-2010年3月,2009年-2010年采暖期实施。

(十三)提高困难学生救助标准。小学特困生节日补助标准由儿童节、国庆节每人300元、春节1000元提高到儿童节、国庆节每人500元、春节1200元;中小学特困生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新增社会救助项目

(一)困难家庭儿童节日救助。对低保、特困户学龄前儿童儿童节、春节各发放救助金5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困难家庭学生考入大专以上院校救助(含大专)。对应届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低保、特困家庭高中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救助金60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残疾人救助方面(由残疾人保障金列支)

(一)康复服务方面。对在指定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普通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对持有低保证或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由1000元增加到2000元;对在指定医院实施门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由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限额800元;住院治疗一年以内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由200?1600元提高到1200-3200元;植入人工耳蜗的聋儿在享受市级补贴3万元同时,增加区级补贴3万元;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全区30个社区卫生站配备康复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康复训练服务,并逐步扩大康复进社区工作覆盖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农村扶贫安居工程将建房标准提高到每户4.5万元,出资比例调整为市、区、街乡、村4:3:2:1,残疾人家庭不出资,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全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残疾人教育培训方面。随班就读和在区特教学校、市盲校、聋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增发500元助学金、上中学的每人每年增发600元助学金、上高中的每人每年增发700元助学金;在市聋人技校、盲人按摩技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在每年享受教育助学金的基础上,凭毕业证、职业等级证书给予学费总额50%的一次性补贴。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已挂牌的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给予培训补贴600元;安排残疾人5-14人的,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安置14人以上的,每年给予10000元奖励。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残疾人服务。全部符合条件的农村持证残疾人免费配发无障碍便椅;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家庭收入小于两倍低保的残疾人家庭;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到全部涉及残疾人的诉讼;案件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件500元提高到每件7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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