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梧州11月5日讯(记者梁馨予通讯员韦勇)2009年11月4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黎某某、廖某与被告李某、宋某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对原告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08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李某、宋某为报复被害人黎某曾对被告李某殴打,在梧州市锦绣家园住宅区附近用蝴蝶刀和管子刀朝黎某的胸部、腹部、背部、大腿等处连捅约20多刀,至黎某无反抗能力后逃离现场。此后,黎某被送往梧州市中医院抢救,但因严重创伤致心、肺、肝、肠破裂急性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8月1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两被告在案件中的作用及被告李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并投案自首的情节,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李某、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2009年6月8日,被害人黎某的父母黎某某、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117259.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宋某为泄私愤,蓄意报复他人,用刀将黎某捅死,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二被告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黎某的父母,依法有权向二被告提出赔偿请求。
但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纠纷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符合条件可以。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的年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
(4)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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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怎么判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211、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被法院受理的。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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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尚未得到赔偿之前,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不能。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如受害人在遭受上述损失的同时还遭受精神损害的且受害人主张的,应当一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能单独提起;在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尚未得到赔偿之前,受害人不得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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