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是如何在民法典中进行设定的
动产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以动产出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三、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即可因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又可因特有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动产质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与所担保债权共命运。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质权为质权人的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
3.质物占有的丧失。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物的任意返还,这里仅指质权人因质物遗失、被盗、被侵夺等原因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4.质物的灭失。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5.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6.质权的实现。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
7.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出质人与质权人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的期限。在当事人就质权约定有存续期间时,质权得因其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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