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护自己的名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0:41:38 94 人看过

保护自己保护名誉权的方法是名誉权受到侵害之后,要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有维权意识是保护自己名誉权的最好方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流程

(一)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所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五)因为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当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天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六)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七)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诉讼参与人。

(八)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实际上,准确的来说,个人的名誉权是需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维护的,如果在现实生活当中做什么事情都是没有什么诚信,而且做人做事也都毫无底线的话,像这种人,个人名誉权也全部都会败坏在自己手中,但是保护名誉权的方法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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