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城乡规划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建设的。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往往把拆除违章建筑异化为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的手段,甚至随意扩大违章建筑的范围,引发了诸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因此,法律规定强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城乡规划部门的永久责任,对违法建筑在征收前的查处、认定和处理,不仅可以防止拆迁矛盾异化为拆迁矛盾征收的矛盾,也阻碍了地方政府以拆迁为名违法拆迁房屋。本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建设、规划、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一)未登记房屋调查:调查未登记房屋的征收数量、建设日期、部分房屋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批准使用年限内的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
(2)未登记房屋的性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未登记房屋为违法建筑、可以依法更正的未登记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可以参照法定建筑物、不超过核定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核定使用年限的未登记建筑物和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物。(三)未登记房屋的处理:城乡规划部门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有权限期拆除,对可以限期改正的,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根据有关部门的前期调查和定性结果区别对待:
(1)违法建筑和超过核定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可以依法改正的未登记建筑物,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罚款后,作为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三)可以依法改正的未登记建筑物,作为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四)可以依法改正的未登记建筑物按法定建筑物补偿的,按补偿方案部分补偿;
(5)不超过核定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按法定临时建筑物补偿。4。从法律角度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违法建设,仅指违反当时的《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或《城乡规划法》建设建筑物。城乡规划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建筑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处理:一是未经批准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二是不予赔偿一般影响城市规划,仍然可以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未登记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况只有两种:
1。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未登记房屋,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此外,对未登记的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偿或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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