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履行仲裁程序,依法仲裁。我们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制定了严格的农村承包合同仲裁程序。
第一,案件受理。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审理承包合同争议案件,于开庭七日前,将仲裁庭组织成员、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依法组成仲裁庭。案件受理后,首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1名和仲裁员2名组成仲裁合议庭进行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有以下程序:
1、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并由该仲裁员数名和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宣布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或告知当事人复庭时间;
6、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决定;
7、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8、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仲裁参加人。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的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人员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与合同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裁决书及其送达
裁决书应说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裁决书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期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所在村负责人签收。
4、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村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归档。承包合同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1、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纸复写。
2、仲裁案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立案审批表、各种会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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