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郴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分级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负责,分级落实。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权下放、人随事走”的原则,根据涉改人员所在机构及事权下放等相关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09)12号)等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安置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在人员安置过渡期,新增的工作岗位应优先安置涉改人员。涉改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
4.推进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交通系统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人员安置
(一)关于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1.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70名在编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
2.在交通系统内部安置。一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安置。撤消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组建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转岗安置市本级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组建相应的机构,转岗安置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二是结合交通大部制改革,转岗到交通系统内部其他岗位安置。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其他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安置。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安置
属交通、公路等部门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单位,并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合同制员工,依法依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工作。
(四)关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
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其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原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新组建单位;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2009年12月15日前,原107国道管理处、郴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站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一、二所及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一、二所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由原人事关系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六)关于妥善解决涉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涉改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涉改单位及在职人员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时给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七)关于人员安置配套政策
1.凡属涉改单位人员,均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郴组(2009)16号)、市人事局《转发的通知》(郴人发(2009)71号)和市人事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郴人函(2009)8号)等文件执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不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2.凡属涉改单位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提前离岗,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承担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员安置工作。
(二)做好人员清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湘政发(2008)33号文件要求,凡2008年12月26日以后进入涉改机构的人员(在此之前已明文规定冻结人事关系的,从其规定),不得列为安置对象。要组织交通、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涉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涉改机构编制、在职人员数量及组成基本情况,界定人员身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的安置方案要求在2009年11月15日前报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2009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奖励给郴州的奖金数额按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交通建设;对2009年12月15日后完成安置工作的不予奖励。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置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工作。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伪造和篡改人事档案等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对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要建立并落实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凡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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